代办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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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一、年检的目的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企业年检不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它只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实施监督的一种手段,是登记机关通过年检这一手段,对企业实施的一次全面细致的监督检查。因此,工商机关不能再简单地仅依企业年检情况就断定企业是否拥有继续经营资格,而应当全面考虑综合分析。对此,新办法第三条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年度检验,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年检机关
在原办法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年检的实施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本着谁登记谁负责年检的原则,授权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核准登记的企业年检工作。也就是说,实施年检的最低机关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办法对此作了修改,使工商所对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实施年检成为可能,并有法可依。新办法第五条规定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这样,一方面可以方便企业就近年检,节约成本,同时又便于工商所及时掌握辖区内企业的基本情况,利于对企业实施有效的日常监管,并在监管中更好地体现服务。
三、年检时间问题
1、年检起止时间。由于公司年检时需要提交年度负表和损益表,而我国规定每一个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后编制报表需要一定的时间,并且1、2月适逢元旦、春节两个重大节日,此时,无论是企业还是登记机关各种事务都比较多。为此,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均作了相应的改动,即由原来规定的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调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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